海南旅游政策如下:
1、为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凡在本省从事旅游产业开发、经营、服务、管理活动或者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3、发展旅游产业应当发挥海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热带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特色,坚持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产业的管理与监督;
5、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管理与监督旅游经营活动;
6、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定期研究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处理旅游产业发展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产业与各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旅游纠纷维权
国庆8天假期正是旅游的黄金时期,旅游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要内容之一,然而游客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却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旅游者在准备外出旅游时,有必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遇到旅游纠纷维权问题,能够依法维权。
那么怎样才能够合理的处理旅游纠纷维权问题呢大家可以按照下面的要求来做。
当旅游者遇到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投诉并索赔:其一,旅游经营者单方违约。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时,游客应立即交涉,或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其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但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其三,旅游经营者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其四,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其五,旅游经营者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产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费用等。其六,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其七,其他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
作为旅游者,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进行旅游纠纷维权:A、与组团社的领队或地接社导游沟通,加以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B、如果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应注意搜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C、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游行程。D、对发生的重大和急难的旅游纠纷案件,游客可以拨打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请求工作人员予以协调,也可以拨打组团社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要求协调解决。
旅游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遇到旅游纠纷维权时千万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要及时冷静处理。比如拒绝登机、登船、中断旅行,这样将使自己的损失扩大,属于维权过当,扩大部分的损失将不会得到赔偿。另外,旅游投诉是具有时效性的,以旅游者知道或应知道权利被其侵害时计算,须在60天之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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