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是男女朋友,却因为债务纠纷没有解决,李某某产生了杀人想法,并最终将前女友捅伤。10日,包头法院阳光司法网公布了此案判决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李某某被判刑3年。
公诉机关指控,初中文化无业的李某某与赵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因双方存在债务纠纷且一直未解决,李某某产生了如果赵某某不偿还欠款就将其杀害的想法。2014年10月17日,他乘火车从呼和浩特市来到我市,从高新区南壕村万鑫货仓五金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后来认为刀刃偏短,杀伤力较小,又到相邻的德荣粮油副食门市部,乘人不备将购买的水果刀换成切豆腐的短刀一把。当天13时许,李某某持刀闯入高新区南壕村赵某某的出租房,二人言语不合,李某某产生杀人念头,持刀向赵某某腹部、左臂、双下肢连捅数刀,在赵某某反抗过程中李某某误将自己捅伤,后因李某某体力不支无法继续实施杀人行为,赵某某趁机逃出报警。李某某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腹部、左臂、双下肢有多处创口,累计长度23.4厘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某已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并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赵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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