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法关系看,信托业法律中的投资者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对信托业的监管方面。从国际上看,信托服务的提供者无不受到各种各样的监管,以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同样确立了与信托业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监管理念、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与过去对信托业的监管相比,《办法》有了进一步的创新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强化对信托业的机构管理。首先,要求所有的信托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以期建立起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防范或降低公司运作风险;其次,强化董事会的监管功能。办法特别要求信托业建立对董事会独立负责的内部审计部门;再次是完善信托业的组织体系,办法要求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做到两种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信息方面彼此独立。二是强化了对信托业的机制管理。与过去相比,办法第一次将信托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控制制度纳入监管范畴。在此次信托业的政策性整顿中,央行特别要求凡申请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制定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并报央行备案审查。三是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办法不仅继续对信托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正副董事长和正副总经理)实行全过程的任职资格管理制度,而且特别要求对信托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制度,从而提升从业人员从业素质,防范和降低企业运作中的道德风险。四是建立了全新的风险监管制度。办法放弃了过去与信托业高度银行化混业经营体制相一致的风险监管概念,即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负债比率,而是适应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需要,确立了相关的风险监管概念,主要有3个方面:第一,对风险较大的信托业务实行业务总量控制,即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总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倍;第二,对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和比例,央行可以根据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作出限制性规定;第三,建立赔偿准备金制度,要求信托投资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赔偿准备金,并且该项准备金只能存放于国有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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