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说明书标识别人商标
时间:2023-03-31 15:42:43 11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果网络商店在网络上设立网站销售产品并提供服务,在自己的网页中,以说明书或价目表的方式提供消费者查询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及价格,在网页上的说明书或价目表中出现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字样,是否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呢?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之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除经商标专用权人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因此,只有商标专用权人才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其他人如果未经授权而使用该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

实际上,商标的作用是在用以表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同时可供区别其它商品的来源。因此,凡是足以使消费者认识其表明商品来源的方式,都应该属于商标的使用范围。换句话说,判断网页上出现他人的注册商标或标识是否侵害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应该以该注册商标或标识在网页上的呈现,是否具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形为依据。

另外,商标法规定的说明书或价目表是否只限定于书面形式,根据法条字面来看并不清楚,但笔者认为,网络商业日益蓬勃的今天,网络上以电子形态呈现的说明书或价目表,如果可以不适用商标法规定的话,将产生无法可依但网络上天天发生侵权状况的窘境,因此,电子形态的说明书或价目表应该适用为宜。

一、在网站某处标识他人商标

网络商店在自己网站的某处如商品或其包装、容器、标贴、说明书、价目表上标识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而侵害商标权人的权利呢?笔者认为,应该以注册商标或标识在网页上的呈现方式,是否具有用以表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销售的意图,是否足以让消费者认识该商品的来源,并将该注册商标或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为准。因此,网络商店的网页上如果有他人的注册商标或标识,只要该商标或标识具有表明商品或服务进行销售的意图,足以让消费者认识该商品的来源,而该商标或标识又使用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就属于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标识而侵害商标权人的商标权。

三、以连结为目的在网页上放置他人的注册商标或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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