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去世或被宣告死亡,一般情况下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公安机关开具的职工户口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等材料,提取职工账户内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职工死亡后或被宣告死亡后,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有两种处理方式:
1、由该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凭户口簿、合法继承身份的证明和身份证、遗赠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提取(继承、受遗赠)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2、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他们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情况下,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死亡可以全额支取其住房公积金。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可由其继承人全额支取住房公积金,但支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首先要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其次要有法定继承人的公证书、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最后还需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遗赠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如果职工的继承人不能亲自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需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户籍证明,同时,受委托人还要出具职工工作单位的委托提取证明和受委托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若委托所在单位经办住房公积金人员作为代提取人办理提取手续的,需经提取人书面签字同意,并提供职工工作单位出具的委托提取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类型
(一)约定提取
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相关申请,按照申请时填写的约定时间,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中。
(二)部分提取
公积金部分提取是指公积金的缴存人按照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要求,申办公积金的部分提取。最高可提取额为账户总金额减10元。
(三)销户提取
1、符合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条件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办理
公积金提取的销户公积金提取和银行账户的销户取款相类似,办理销户提取时按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要求填写销户提取申请书到公积金提取的管理部门办理就可以了。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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