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三种行为之一(即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亲友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购买不合格商品)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为亲友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4、造成不良影响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区分本罪与一般背信经营行为的界限,主要应从三个方面考察:
第一,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即使对其亲友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帮助,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第二、看行为人通过实施背信经营行为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如果行为人的背信经营行为未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达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数额是否巨大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为中并无行为人非法获利及其数额大小的规定,而只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背信经营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规定,因此,划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标准之一,应为行为人实施背信经营行为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或特别重大。
第三,背信经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此以外人员的背信经营行为不构成本罪,对于他们的背信经营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构成侵占或者其他犯罪的,应以相关犯罪论处。
在实际生活中,总有一些人为了顾自己的私利,将所有好处都介绍给亲戚,其中就涉及到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它是指在国有工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或者好处给亲友,造成国家利益受损的行为。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司法情况来看,还需要进行一步对该罪名进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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