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周振功将驾驶员、车主,以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此案在栖霞法院开庭后,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的律师提出质疑,认为存在疑点,有骗保嫌疑。实际上,法官也产生了同样的疑问。在法官讲明骗保的后果之后,周振功悄悄撤回了起诉。
事故受伤向五被告索赔
2009年4月初的一天,南京交警七大队民警接到一驾驶员王立刚报警称,在栖霞区尧化门某物流公司门口撞了一个人,希望民警处理。接警后,交警找到王立刚进行了调查。王立刚一脸沮丧地告诉交警说,事故是前一天晚上发生的,当时,他的车正准备出物流公司仓库大门,这时,一名男子正好从仓库门口经过,他猝不及防一下子将对方撞倒在地。见对方一脸痛苦,他没顾得上报警就把对方送到医院救治。来到医院后,他先垫付了六千元医疗费,到了晚上又付了六万元。因为当时忙着救治伤者,所以没来得及报警。交警随后到医院调查了伤者周振功,周振功说,他是某运输公司驾驶员,当晚是拉货去那家物流公司仓库的,王立刚说的情况是真实的。于是,交警作出了认定书,其中写到:双方对事故经过陈述一致。
经过三个月的治疗,2009年7月,周振功出院了。又经过几个月的稳定期,去年1月,周振功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结果认为,周振功腰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随后,周振功将肇事车驾驶员王立刚、车主胡兴朋、鹰潭某物流有限公司,以及与车子有关的两家保险公司,告到了事发地南京市栖霞区法院,索要37万余元。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被告如此复杂,与车子的性质有关。因为车头所有人是胡兴朋,而后面挂车的所有人是鹰潭某物流公司。胡兴朋说,当时买的是二手车,保险没有过户。其实后挂车的实际所有人还是他,只是挂靠在某物流公司的。而车头和挂车是分别在两个保险公司投保的。
被告两律师提出多处质疑
案子在栖霞法院开庭后,进行了两次庭审。第一次庭审中,法庭查明,王立刚和胡兴朋是雇佣关系,于是周振功当庭撤回了对王立刚的起诉。第二次庭审中,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人保公司的律师和某物流公司的律师轮流对原告提出了质疑。人保公司律师认为,原告周振功的误工证明存在很大问题。律师认为,单位出具的证据应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但是周振功提供的所在单位某运输公司的误工证明上没有签字,从形式上就不符合规定。此外,误工证明应该提供实际误工减损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而周振功的工资超出2000元,还应该提供纳税证明,而周振功提供的证据都不能证明其收入的合理性。律师认为,如此证据,连周振功的单位是否存在都无法证实,更不要提什么赔偿了。
物流公司的律师则更尖锐,他认为,周振功的起诉可能存在骗保情节。最大的疑点就是,造成这么严重伤情的事故,一般都是第一时间报案,而事实上报案是在第二天。交警部门的结论书里只有对原告和驾驶员双方陈述的记载,而没有事故现场的勘查图片。事实上,法官对此也发生了怀疑。法官发现,周振功和肇事车驾驶员以及车主都是河北某地人,户籍地靠得非常近,但周振功却称和他们不认识。而结合原告证据证明力偏弱的情形,则使得这一疑点的可疑性加大。
于是,法官当庭严肃训诫原告,如果相关利益方报案,警方介入调查,确认真的是骗保,那么后果很严重。数额达到三万,刑期就可能达到十年,而此案的标的额为三十多万,后果更是可想而知。听了这话,原告周振功脸上红一阵白一阵,眼睛到处乱看,显得六神无主。几天后,周振功撤回了起诉。(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虽然周振功撤回了起诉,但对于是否骗保,周振功始终没有明确承认,也没有明确否认,只表示撤诉后自己想办法理赔。但从周撤诉的情况来看,应该说骗保的嫌疑很大,这就意味着,周的伤很可能不是车子撞的,而到底是怎么形成的,因为没有现场目击证人,现在已经很难查证。需要提醒的是,骗保是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一旦查实,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警方提醒
南京警方经侦部门介绍,为防范保险理赔中骗保、诈保的风险,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等五类情形,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此外,交管部门正与保险公司建设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车辆投保、出险记录信息平台,自动统计、比对事故当事人、车辆信息,发现多次发生类似事故的车辆及当事人将严格进行核查,当事人在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嫌疑的,可以在撤离现场的同时报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会同刑侦部门进行调查,依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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