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有以下限制: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2、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6、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有:
1、全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购出资额;
2、出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对象,土地使用权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旦公司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资不抵债,股东无权收回其投资;
4、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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