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补救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3-02-22 20:40:33 2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违约有以下补救方式:

1、如果当事人对合同违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方式进行补救;

2、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违约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一、《民法典》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内容有

《民法典》关于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

对于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未予明确,实践当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是非违约方的救济方式之一,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陷入僵局等特定情况下,应当允许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以打破合同僵局。《民法典》的实行,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赋予违约方在特定情境下解除合同的权利,完善合同违约责任制度。

1.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适用条件:仅适用于非金钱债务,除了金钱债务之外的其他合同债务,债务人对非金钱债务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3.适用情形:

第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即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该种债务的履行。

(1)事实不能,是指基于自然法则而构成的履行不能,如特定物的灭失而造成的履行不能。

(2)法律不能,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构成的履行不能,如出卖禁止流通物的合同的履行不能。

第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不适于强制履行是无法继续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是在成本上不合算。

第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继续履行成为不必要。

合同履行中出现上述三种情形,债权人不能再请求继续行,但是并不妨碍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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