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
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
四、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采取羁押、监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须遵守的义务。如其不遵守义务而脱逃,就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活动。
一、应该怎么认定破坏监管秩序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详言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客体要件,就是我国劳改机关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调节下,形成的监押、管理犯人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状态。监管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社会秩序在劳改机关这个特殊场所的特殊表现。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定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殴打监管人员。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
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殴打监管人员或者为抗拒改造而殴打监管人员或者殴打监管人员致伤的;多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或者组织的人数众多或者建立了较严密组织形式破坏监管秩序的;多次聚众闹事扰乱监管秩序或者聚众绝食影响恶劣或者聚众冲击办公场所毁坏财物的;多次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或者致人伤害的;兼有本条所述的多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或者成为“牢狱霸”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该罪的主体具备两个条件:
1、犯有罪行;
2、经司法机关判决或决定而被收押在劳改机关。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危害劳改机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而故意实施该行为以追求对监管秩序之危害的心理状态。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发泄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有的是为了满思某种私欲,有的则是为了达到一些非法的要求。但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一般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怎么认定刑讯逼供罪
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已经拘留、逮捕尚未判决的被羁押人或者被传讯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判决正在劳改服刑的罪犯。
2、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是否逼出口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口供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捆绑、吊打、非法使用刑具、日晒、冻饿、体罚等等。
5、新刑法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而刑法原条文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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