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我国对破坏自然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对于禁渔禁猎期的捕捞捕猎行为也是严惩不待。因此,在禁渔期捕鱼是完全有可能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就是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那么怎么样才属于情节严重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呢?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所以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数额,或者使用被禁止的捕捞方式捕捞的,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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