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失控驶出路面碰撞停在村口的面包车和站在面包车旁的一名村民及路旁板房,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
河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3日中午通报称,4月13日6时55分许,一辆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宁市往罗城县方向行驶,行驶至G242线3352公里600米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山湾村寺背屯路段时,失控驶出路面碰撞停在村口的桂MAN729号小型面包车(核载8人、实载8人)和站在面包车旁的一名村民及路旁板房,造成6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人受伤,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桂MAN729号小型面包车和停在板房里的桂MLxxx3号小型客车、一辆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通报称,接到报警后,河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勘查处置。经初步调查,肇事货车驾驶人蓝某排除酒驾嫌疑并已被警方控制。目前,伤员正在医院救治,事发路段交通已恢复正常通行,善后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1、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确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未逃逸当事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1)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反各行其道、让行规定等严重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2)事故双方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构成需下列四要件:
1、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章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4、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或者过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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