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交通违章处理时间期限
1、无论是现场处罚还是非现场处罚(即违法停车贴条、电子警察摄录等),只要交管部门已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裁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2、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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