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夫妻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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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到女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领取《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审核并加具意见;有工作单位的,应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交双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审核并加具意见;
3、社区工作站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并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户籍地发证机构审批;
4、发证机构接到《再生育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前,应先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听证告知书》;对需要举行听证的申请人,要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听证通知书》;
5、社区工作站收到发证机构的审批意见后,应将批准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十五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社区工作站将持证人《服务证》送发证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加盖公章后退还申请人。
群众有异议的,发证机构应会同社区工作站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十五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社区工作站将《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二、深圳夫妻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所需的办理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结婚证;
3、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4、全家户口簿;
5、女方近期妇检证明;
6、《计划生育服务证》。
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①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
②再婚的,应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③原患不孕症的,应有收养证及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
④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应有双方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属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⑤属政策外生育人员的,应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等。
三、办理机构
女方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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