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瑞公司是美国一家著名制药企业,1995年开始生产新药Viagra,并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Viagra商标。1997年11月,辉瑞公司也在中国注册了Viagra商标。2000年4月,经中国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该药被许可作为医师处方药出售。该药中文正式商品名称为万艾可。
此前,中国公众主要是通过媒体的报道知悉有一种用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药品叫伟哥。万用信息公司是一家网络公司,1998年7月,在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了Viagra.com.cn域名,但该域名因网站未开通而未使用。2000年7月,因被告未交纳维持域名的费用,该域名被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驰名商标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在较为广泛的地域内,达到使公众知悉并确信以其为标识的产品或服务是优质的这样一种程度的商标。Viagra无论是作为药品名称还是注册商标,从未在中国进行过有针对性的专门宣传。中国公众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的介绍,知悉名为伟哥的药品,但伟哥并不是辉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且该药品正式中文名称为万艾可,在2000年4月才在中国被允许销售,此前中国公众并不知悉Viagra就是被称为伟哥的药品,更不知悉Viagra是该药品的注册商标。因此,Viagra商标不能被认定是驰名商标。
Viagra作为注册商标,其合法的权利在中国应依法受到保护,但因其尚不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所以不能要求给其跨商品类别的特殊保护,更不能延及至网络域名注册上。万用信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公司,注册域名的目的不是用于产品的宣传和服务,且未实际使用,故其行为未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万用信息公司在中国互联网注册了Viagra.com.cn域名时,辉瑞公司尚未在中国开展与此药品有关的商业活动,其注册此域名仅是设置了一个技术代码存放在域名服务器上,尚未将域名作为商业资源加以利用。在2000年3月辉瑞公司向万用信息公司提出异议后,万用信息公司即停止交纳费用,放弃该域名注册。这说明二公司之间尚未发生竞争关系,且亦无证据证明万用信息公司是恶意抢注域名,故万用信息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不构成对辉瑞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决,认定Viagra不属驰名商标,万用信息公司使用Viagra注册域名的行为不构成对该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美国辉瑞公司要求万用信息公司撤销Viagra域名注册、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支付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并由辉瑞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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