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一家企业,发生了一项购销业务,价款是100万元,增值税是17万元没有签订合同,怎么贴花?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或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办法。
(一)纳税人能及时、完整准确提供购销合同的应按合同所载金额,据实征收印花税。
(二)纳税人不能完整提供购销合同或提供购销合同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计征印花税。
1、工业企业购销合同,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照购进货物金额的40%的比例核定计征;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的比例核定计征。
2、商业企业购销合同,购进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购进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计征;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计征。
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对上述核定的计征比例上下浮动10%;其他行业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参照以上两个行业核定的比例,自行确定。
吉地税发[2004]5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适用对象是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为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核定比例如下:
(一)工业、商业企业购销合同仍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规定执行。
(二)建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工程结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建筑企业的购销合同,按材料采购金额4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购销合同,按照房屋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同时具备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资格的,分别适用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合同的核定比例。
(四)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合同,按货物运输收入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实行发票控税管理,对运输企业印花税进行源泉控管的,可暂不执行核定征收。
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关于对单位及个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问题。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
提示:核定征收印花税应以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不含税价来确定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帐载销售收入是不含税的,进货金额也是不含税的。对核定征收时不应硬性加入税金。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销售收入与购进金额是含税的也不要硬性减除税金。
(以上以请求财行处主管该税种的权威人员探讨后作出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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