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签订主体是什么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作出司法解释,首先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
本司法解释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
(一)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三、合同主体变更的概念
(一)合同主体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已经改变的现象;
(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权债务可以依法发生转让,第三人可以取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
(三)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变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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