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也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的行为,但对于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定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在共同危险行为情况下,由于每一人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又不能确知加害人是谁,因此,法律要求各个行为人均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
(一)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换言之,数人的行为具有共同危险性;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侵权人分别独立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共同的危险性,而是分别独立行为的偶然结合。
(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具有不确定性,即共同危险行为实质上只是行为人中的一个或一部分是真正加害人,而不是每个人的行为都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并不是每个人都是加害人,但各个行为人对其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共同过失,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所有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三)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由于加害人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因某一加害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而被免除责任。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每个人都实施了独立的侵权行为,不存在免责的问题。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和连带债务的区别
首先,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广泛存在于民商法的各领域,勿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只要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特征即可成立。
其次,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产生原因,债务人主观上具有连带关系,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产生的原因往往是不同的,债务人主观上不具有连带关系。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其发生纯属偶然,如基于不同的合同或分别基于合同和侵权关系,
第三,连带债务给付的内容不仅是同一的,而且数额上也是相同的,如共同侵权人所负的侵权责任。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填补债权人利益的内容尽管相同,但数额往往不同,如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中,货主向承运人和保险人主张的赔偿额要分别受到的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以及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等条件的影响而往往不同。
第四,连带债务在连带债务人内部仍是按份债务,那么,连带债务人之一履行了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部分,可以向其他债务人求偿。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应依法律规定确定;法律无规定的,依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的,则均分份额。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内部之间因无连带关系,不存在份额的分担,因此不发生相互求偿。但如果存在终局责任人,非终局责任人履行后,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如保险人和承运人如果都应对货主负赔偿责任,由于承运人是终局责任人,那么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保险赔偿代位权向承运人追偿。
第五、每个连带债务人抗辩权的效力可以及于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可以行使债务人依据合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债权人。但不真正连带债务彼此独立,各个债务人各自的抗辩权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尽管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着本质的不同,但这两者在各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上又颇为相似,表现在:
(一)债务人为多数;
(二)各债务人填补债权人的利益内容一致;
(三)各债务人负全部的给付义务。
(四)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及于其它债务人。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含义是什么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承担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消灭的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性质的规定最典型的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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