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遵循的规则为原案办理与申诉办理相分离;全案复查,公开公正;实事求是,依法纠错;释法说理,化解矛盾。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是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的主要措施。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的法律特征内容是什么
1、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2、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
3、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调查人员也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4、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5、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
6、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属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复查,不得再向下交办。
7、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我国对于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规定有一定的限制,需要在复查案件的过程中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常的申请。一般案件的审理是需要在三个月之内完成审理工作的,如果无法完成的,或者确实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选择申请适当的延长审理时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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