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企业法人持续存在的期间,该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需以其独立财产对所负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法人合并,导致原法人消灭,则其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承继;如果法人分立,导致原法人消灭,原则上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原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企业法人持续存在的期间,该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需以其独立财产对所负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法人合并,导致原法人消灭,则其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承继;如果法人分立,导致原法人消灭,原则上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原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合并或分立后如何处理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法人合并或者分立后,其对原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在法人合并或分立后,债务的处理方式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可以在分立后的新企业中继续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其次,对于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原企业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要求新企业清偿。最后,新企业应当承担原企业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法人合并或分立后,其对原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债务人可以在分立后的新企业中继续承担原企业的债务,或者要求新企业清偿。新企业应当承担原企业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总之,在法人合并或分立后,其对原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债务人可以在分立后的新企业中继续承担原企业的债务,或者要求新企业清偿。新企业应当承担原企业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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