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破产法;基本原则;非破产法规范;破产债权平等;集体受偿原则;债权人自治
内容提要: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债权,才能够成为债务人财产。其推理的思路是:如果债务人没有破产,其只有在履行了所负担的全部义务后才有权转让席位,否则其所享有的会员资格是不完全的,在价值上是减损的,因此,破产管理人的主张违背了破产债务人不得享有比未破产时更多权利的原则。[18]
5.在破产抵销的问题上,多数国家通常坚持破产法之外的抵销权在破产法内继续有效的规则。[19]我国《破产法》第40条也基本采取这种立场。[20]这是妥当的:一方面,如果法律禁止破产中的抵销,本质上就相当于强制剥夺了抵销的担保功能,只会促使交易当事人另谋其他形式的担保,从而无端增加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若法律不保护破产中的抵销权,抵销权人就会尽力寻求在破产程序正式开始前行使其权利——抵销权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行使,无需采取特定的形式,也无需征得抵销相对方同意——从而增加抵销权人监督债务人的成本。[21]
全文42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