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时,我公司第会议室在省(市)区街号召开董事会会议。先生、先生、先生和女士都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小姐记录。经全体董事协商,一致通过以下决议:1。同意股东各方提前终止《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和《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停业解散。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清算公司。3、成立清算委员会,负责公司的清算。清算委员会由先生、先生和女士组成,其中先生是清算委员会的主任。4、同意员工的经济补偿。5、同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的清算审计。X年月日,董事会主席(签名)出席董事(签名)记录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怎么处理
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项程序后即被注销,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由于法人资格的丧失,注销后的公司就丧失了民事主体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公司法对清算完毕后遗留的债权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一般来说,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后,所实现的债权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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