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补偿是按二手房价格计算的吗?
拆迁补偿不是以二手房价格为依据,而是以当地当时的拆迁补偿标准为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2)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3)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二是股份制普通拆迁如何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们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内容相同的,共有人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共有房屋的补偿安置。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
1。共有分为股份制和共有制。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以股份为基础的共有权,已确定每个共有人的股份。对于共有权,在共有权终止前不能按份额分割。共有关系终止后,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处理,其份额平分。实践中,当共有人的要求不一致时,可以推定共有关系终止,但有相同要求的共有人之间仍然可以建立共有关系。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于普通住房,部分共有人主张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有。不能证明该财产为股份共有的,确认为普通股,推定为平均份额。2。确定各共有人的共同份额后,要求房屋产权交换的共有人的新份额以产权交换为准;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的份额以货币补偿为准。但在同等条件下,要求产权交换的共有人优先购买要求货币补偿的共有人的份额。也就是说,要求产权交换的部分共有人可以要求交换房屋的全部产权。同时,对部分共有人提出货币补偿要求的,将以相当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价格进行补偿,以取得全部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根据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在对共有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时,首先要确定各共有人的共有份额,然后分别进行拆迁补偿。具体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到我们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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