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通知书并不是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的意思就是告诉被执行人,该案件对方当事人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如果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的话,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另外,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和数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超过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时间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车辆、房屋、股票、基金等财产;罚款、拘留等。
强制执行通知书送达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均规定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法院应当在承办法官接到材料三日之内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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