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罚金的判处规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具体的罚金数额。被执行人可以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性缴纳罚金。期满不缴纳的被执行人,会进行强制缴纳。不能缴纳全部罚金的被执行人,如果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并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会随时对其进行追缴,确保罚金的顺利缴纳。
刑法对罚金数额确定的规定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犯罪情节是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在此,我们认为决定犯罪人的罚金数额时,要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为根据,还应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
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
1、比例制
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罚金的数额。如1997年《刑法》第159条规定:“犯虚假出资罪或抽逃出资罪的,并处或单处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
2、倍数制
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如1997年《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比例兼倍数制
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和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如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各种犯罪均规定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
4、特定数额制
即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额。1997年《刑法》第173条对变造货币罪即规定了这种情形。
5、抽象罚金制
即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如刑法对犯罪的单位都是只抽象的规定判处罚金。此外,也有对个人的某些犯罪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
大家对此问题已经了解。依据我国刑法,挪用公款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有期徒刑期限主要根据作案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但是对于罚金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挪用公款不会判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全文9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