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注意: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四)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五)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七)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八)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1)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2)没有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的;
(3)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4)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另外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2年6月30日发布的《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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