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不能在预备党员期满时如期转正,便怀疑是同村人尧某从中作埂,于是购买农药施入鱼塘对其进行报复,最终受到了法律的的制裁。5月6日,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尧东发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尧东发为泄私愤,骑摩托车到于都县祁禄山镇祁峰农药化肥经营部购买了两瓶灭扫利农药。当日下午5点多钟,偷偷窜至被害人尧某鱼塘上游的小溪旁,将所购买的农药倒入小溪使药顺水流入其鱼塘中,致使尧某鱼塘中的鱼全部中毒而死,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864元。
另查明,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尧东发赔偿了被害人尧某经济损失2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尧东发为泄愤报复而以投毒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尧东发归案后自愿认罪,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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