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博
时间:2023-06-07 19:33:06 2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博州政办发(2008)47号

发布日期:2008-5-5

执行日期:2008-5-5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州烟草专卖分局拟定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五月五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名晾晒烟名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莫合烟是指种植的莫合烟烟杆(包括其他烟杆)、烟叶制成的末、粒状产品,莫合烟加工设备是指用于烟杆切片、粉碎的机械以及用于成品筛制、烘炒的工具。

第三条莫合烟属于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管理制度。

第四条烟叶种植应当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种植计划,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对非法种植、收购的莫合烟烟叶和用于加工莫合烟的烟杆及切片依法予以销毁。

第五条莫合烟的生产、加工、销售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生产、加工、销售莫合烟的,依法没收其加工原料、产品和设备。

第六条莫合烟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准运证,一律不得进行运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取缔非法种植、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莫合烟行为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第八条各级烟草、公安、工商、交通、运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处置非法种植、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莫合烟的行为。

第九条违反《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全文7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产品 最新知识
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博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博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