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人如何满足担保权行使的要求?
时间:2023-07-04 09:52:39 4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担保债权人行使担保权的要求如下:

1、注意保证期,合同中一般有保证期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全期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是实现一般担保权的前提程序;

2、担保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有担保责任,债权人在担保期内无所作为,担保人将免除担保责任;

3、债权人在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

4、债权人在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单独向担保人提起诉讼。

担保权是担保物权吗

担保债权: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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