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男子伪造核酸报告15次
8月24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常熟派出所接到边防站报警称,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某公司监装人员陆某的核酸检验报告单异常,存在多处明显错误,经相关医院核对,初步判定系伪造。
了解情况后,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常熟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陆某控制,并迅速隔离,进行核酸检测,结果显示均为阴性。
据审查,违法行为人陆某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入上海、苏州地区港口码头并进入外籍船舶作业,为了更方便的进入港口工作,陆某便动了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歪心思。
陆某交代,自2021年4月至今,在四个月的时间,共伪造核酸检测报告共计15次。
目前了解到,违法行为人陆某因伪造、变造事业单位证明文件,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二、伪造证明文件怎么处罚
伪造证明材料其处罚要依据违法犯罪情节而定,如果没有构成犯罪的,情节较轻的,会被处以5—10日的拘留,可能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般情况会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罚款1000元以下。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相关法规对其定罪判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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