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李××,汉族,31岁,××省××县××乡××村人,住本村。
男女双方1998年7月20日结婚,2000年12月生一女孩王××,现就离婚事议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
婚生女王××跟随男方王××共同生活,女方李××每月给付生活费200元,以现金形式月初给付,男方保证女方每月至少可探望女儿一次,时间定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由女方负责接送。
夫妻共同财产中电视机一台(长虹25#),冰箱一台(新-飞双门210l),洗衣机一台(海尔全自动)、组合音响一套、缝纫机一台归女方李××所有;组合家具一套(床、床头柜、大衣柜、梳妆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床上用品一套、厨具一套(包括锅、碗、液化汽灶及抽油烟机)归男方所有;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个人生活用品(女方首饰、化妆品、男方剃须刀等)归个人所有。无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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