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如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或者含有此类药物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使用此类药物或者含有此类药物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当立案追诉。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或者含有此类药物的饲料养殖的动物,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产品的,应当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掺杂了有毒有害的物质,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上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全文44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