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关于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区别的讨论(1)在普通合伙中,每个合伙人投资的财产属于所有合伙人,由所有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在隐名合伙企业中,隐名合伙人出资后,产权转让给著名的商业人士,该商业人士有权自由控制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并独立从事商业活动,合伙人的承诺是共同的。每个合伙人都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并可以与第三方建立法律关系。在隐名合伙中,合伙企业仅为著名商人的事业,不是各方的共同事业,权利义务的主体仅为著名商人,合伙事务由知名商人独家执行。隐名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无权与第三方建立法律关系。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提供劳动和技术,而在隐名合伙企业中,隐名合伙人只能提供财产普通合伙企业的业务不限于利润,而隐名合伙企业的业务限于利润。(5)普通合伙企业的当事人可以是多人,而隐名合伙企业仅限于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两方,每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在隐名合伙企业中,只有著名的商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原则上,隐名合伙人不对著名商人的债权人直接负责,仅在其自身出资额范围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7)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同,而在隐名合伙企业中,隐名合伙人和著名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在隐名合伙中,根据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著名商人的权利要大得多,因为著名商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例如,隐名合伙人无权管理业务,没有投票权,不能担任合伙企业的当然代理人,无权阻止新合伙人的参与,也无权干涉合伙企业的解散。(8)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因此,它具有公司性质,而隐名合伙则没有公司性质。因此,当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一名合伙人死亡时,合伙企业通常解散;在隐名合伙企业中,隐名合伙人的死亡不影响合伙企业业务的继续。只有当著名商人死亡时,合伙企业才能终止。尽管隐名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之间存在上述差异,但隐名合伙人为获得利益所作的贡献与隐名合伙人和著名商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果具有相同的利益,这与普通合伙企业类似。因此,隐名合伙的处理除其特殊性外,还可以参照普通合伙的规定。例如,《台湾地区民法》第701条规定,“关于合伙的规定,除本节规定外,准用于隐名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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