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总队与禁毒局的不同点
时间:2023-07-05 21:20:28 4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含义不同:禁毒局为公安部下属局,禁毒大队为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执行力量,属于各级公安局管辖。2.职责不同:禁毒局职责在于掌握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禁毒局职责在于掌握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禁毒大队与缉毒大队在哪里

禁毒大队在生态文旅区玉兰路6号。缉毒大队在焦作市公安局焦作市解放路。

禁毒和缉毒区别如下:

1、行为不同:

(1)禁毒是指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

(2)缉毒是指检查贩卖毒品的行为,缉捕贩卖毒品的犯人。

2、历史发展不同:

(1)禁毒:1909年2月、1912年1月、1924年11月和1925年2月份特别召开了上海国际禁烟会议海牙国际禁烟会议和第一第二次日内瓦国际禁烟会议,签订了《海牙禁烟公约》和《日内瓦禁烟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70~80年代以来,戒毒和反毒品走私斗争在国际范围内全面展开;

(2)缉毒:吸毒在全世界日趋泛滥,毒品的泛滥直接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并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威胁,毒品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灾难,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和地区能够摆脱毒品之害。由此缉毒变得日趋重要。

3、工作内容不同:

(1)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2)缉毒工作针对的主体是贩卖毒品的犯人和团伙,危险程度特别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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