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没牌照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这么认定: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电瓶车三包范围
三包范围:
1、用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操作使用,在产品售出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和因制造质量产生零部件损坏,提供无偿维修。
2、属于制造质量的自行车件。
(1)车架,前叉二年内出现开焊,断裂,予以更换,(非正常使用损坏,不予更换,免费维修,收取材料费)
(2)前轴,中轴,飞轮。六个月内如发现破碎,断裂时,予以更换。
(3)内胎在购车半个月内如发现砂眼,漏气,可以更换。
(4)电镀大件(镀铬)六个月内发现镀层自行起片,脱落。予以调换(车把,车圈,链轮,曲柄)
(5)烤漆件六个月内发现大片脱落者,予以更换(非正常使用,磕碰,破损不属于三包范围)
3、电器件部分。
(1)蓄电池:在正常使用时,一年内出现漏渗,起鼓,将电池输出经仪器检测电池容量小于60%予以更换。
(2)电机:在正常使用二年内,出现轴承,齿轮,碳刷,换向器,造成的电机不转进行修理,修理一个月内又发生故障。更换新电机,壳体开裂,予以更换新电机。
(3)控制器:一年内出现不能调速,进行修理。修理后一个月内,又发生故障,更换新控制器。
(4)充电器:一年内不能充电,进行修理,修理后一个月内又发生故障,更换新充电器。
三包期内,因以下情形造成损坏的不属保修范围,公司乐于提供收取工本费的维修服务。
(1)未按使用说明书,使用、保养;
(2)将电动车用于其它用途或做危险动作;
(3)私自拆装零部件,或使用原厂以外的零部件;
(4)交通事故意外碰撞,化学腐蚀或营业出租使用造成的损坏;
(5)在非正常道路上行驶;
(6)经非公司指定维修场所维修;
(7)无发票,保修卡。
在三包期内,更换或退货,该方法详细规定的维修:
出售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工作七天日期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更换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返回时钱发票价格返还;出售中的性能问题发生后15天的日期电动自行车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更换,卖家,消费者应修理或免费更换为与产品的规格型号相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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