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青岛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只允许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在青岛市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青岛市贷款次数认定标准执行。
四、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认定标准、贷款额度计算及贷款期限执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申请人配偶在青岛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需提供青岛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资料,涉及异地缴存的还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以及申贷时点前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六、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实行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的,实行轮候管理。
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配偶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其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配偶申贷资料的提供参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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