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伤小孩致其死亡,竟将小孩带至外地荒郊野外抛尸,潜逃多年终落法网。8月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宏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2004年7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何宏华驾驶货车途经江西省遂川县高坪镇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13岁少年曹永相撞,造成曹永受伤。在现场群众要求下,被告人何宏华将曹永抱上货车欲送医院抢救,曹永的堂兄曹海峰(14岁)亦上车随行。在车子经过高坪镇圩镇时,曹海峰提出要送到高坪医院去,但被告人何宏华说要送到邻近的湖南省桂东县医院,并驾车往桂东方向走。在路经桂东县时,因听同车的胡清民讲曹永已死亡,何宏华便驾车继续前行。当车行至湖南省炎陵县红星桥境内,被告人何宏华将尸体抛至距公路数米远的一条小路边,后交给曹海峰1000元钱,并强行将曹海峰拉下车,之后被告人何宏华驾车逃逸。
经鉴定,被害人曹永是因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时间是2004年7月11日14时至17时之内。经遂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宏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10月17日,被告人何宏华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派出所抓获。
一审法院院认为,被告人何宏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何宏华在肇事后未及时将被害人送往最近的医院抢救,且在被害人死亡后抛尸逃逸,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刑法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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