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涉枪涉爆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全面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线索,深入推进打击整治涉枪涉爆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全面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外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要认真受理、严格登记,认真组织核查。
第三条对举报的线索已核实、侦破案件的,要按照以下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追缴军用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等)1至4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气枪等)2至9支,军用子弹10发、气枪铅弹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追缴军用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等)5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气枪等)10支以上,军用子弹50发、气枪铅弹2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5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及持枪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以下奖励:
1.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案件,追缴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至4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至9支,军用子弹10发、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追缴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5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10支以上,军用子弹50发、气枪铅弹25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50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捣毁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窝点的,视情给予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2.破获持枪杀人、绑架、强奸、抢劫、伤害、制贩毒、寻衅滋事案件等持枪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追缴仿真枪10支以上和捣毁制造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四)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追缴管制刀具20把、弩5支以上和捣毁制造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五)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元至50000元奖励。
(六)根据举报线索,打掉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给予5000元至50000元奖励。
(七)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追缴制式炸药500克、黑火药或者烟火药1000克、雷管10发、导火索或导爆索20米、手榴弹或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八)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0元奖励。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安全,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及时严肃查处;对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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