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更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设立遗嘱,遗嘱人可以撤回遗嘱或者变更已经设立的遗嘱。
一、立遗嘱如何辨别是否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又称遗嘱处分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自由处分自已财产的资格。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须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自然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行为能力才得设立遗嘱。即并非任何人都可设立遗嘱,只有具有遗嘱处分能力的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资格。有遗嘱能力人是指具有设立遗嘱资格的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遗嘱见证人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遗嘱见证人,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亲临现场耳闻目睹,并且能够证明遗嘱事实的人。遗嘱人立遗嘱时,除了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需要邀请两名以上的公民到场见证,作为遗嘱见证人进行见证。如果没有见证人或者只有一名见证人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代书遗嘱的遗嘱见证人同时可以充任代书人。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三、民法典怎样办理遗嘱公证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可自行立下遗嘱后,将遗嘱带到公证机构,或直接到公证机构处,由公证人员代写遗嘱,挂号登记,进行遗嘱的公证。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遗嘱是经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遗嘱公证后,还可以撤回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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