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专门的这类规定,禁止各级法院在单位失信时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司法解释可能仅适用于法人单位,而那些企业性质的非法人单位,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当这些非法人企业成为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时,其负责人是会被需要纳入失信人名单中的。
企业破产法人代表算失信人员吗
要看这个法人有没有出现下列的情况: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六条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全文6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