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由于被告正在被监禁,所以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的法院,原告可以直接向其住所地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载明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有关证据材料,待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2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然也可以在被告失踪前的最后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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