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的执行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2-21 14:12:09 2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没收财产的执行规定有:

1.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2.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一、法院的罚金多久会过期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罚金的缴纳方式是哪些

罚金的缴纳方式如下:

1、自动缴纳。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

2、强制缴纳。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犯罪分子缴纳;

3、随时缴纳。对于不能一次性足额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三、判刑罚金不交的后果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可以一次性缴清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法院强制缴纳后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就算是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都应当追缴。

但是,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如自然灾害等不能缴纳罚金或者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但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未缴纳罚金的,或者是有财产且有执行能力而不缴纳,减刑、假释要从严控制,有可能会不予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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