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还为之提供隐藏的住所和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只有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实施犯罪后实施的,犯罪故意也是在与犯罪嫌疑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的,才会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嫌疑人通谋,商定在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为其提供窝藏、包庇的,就会成立共同犯罪。
法律上窝藏、包庇罪怎么认定
(一)窝藏、包庇的犯罪主体问题窝藏、包庇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包庇犯罪的人的行为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独立构成窝藏、包庇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犯罪分子在犯了罪以后,往往自行隐避或者毁灭、伪造证据,逃避司法机关的搜查、追捕,虽然说这种行为也必然妨害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其实,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仍然包括在行为人先行实施的行为所构成的要件之内,不具有单独评价意义,只有当行为人后续实施的行为不能为先行行为构成的犯罪所包括,才具有重新的评价意义,构成新的犯罪。
2、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共同犯共同故意犯罪,如果共同犯罪的行为人相互窝藏、包庇的,不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而应按共同犯罪处理。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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