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时间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延期的原因不超过几个。一方收到传票;当事人应当申请延期;为了查明事实和获取信息,法院将推迟开庭,并再次向各方送达传票。一般而言,在开庭前或开庭期间,被告将提供书面答复或选择在法庭上答复。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但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在庭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庭审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取得新的物证、重新鉴定身份或者进行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审判不能进行。对依照第二项规定延期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判期间。其他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结。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采用普通程序再审。对判决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对裁定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自收到判决、裁定之日起第二日起计算,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延期审理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上诉,但判决或命令的执行不能暂停。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得迟于六个月。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应当自决定提审或者再审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受理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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