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产品或其外包装必须具备以下标识: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
四、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易造成产品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
名优产品大多具有以上标识,而假冒伪劣产品因制造粗陋、工序简单,不具备或部分具备以上标识。应该提醒消费者的是,这些标识都以中文体现,全部用外文表述的也属于不合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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