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如果立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也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后,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四)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
(五)无论立哪种形式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由于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遗嘱。
(六)遗嘱内容不得违返法律规定,不得剥夺有抚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
(七)遗嘱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意思表达真实。如果遗嘱内容含糊不清,笼统,那么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很可能由于对遗嘱的理解发生歧义而造成执行困难。
总之,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形式合法才能有效;有效的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生效。
公证遗嘱书在我们国家必须要书写的非常的规范,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本来遗嘱它的内容就需要写的是真实的,而且非常的客观,在这个过程当中的话,遗产的分配的方法和数额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必须要列出一个遗产的清单,说明它的名称和数量以及存放的地点等等。
遗嘱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以及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遗嘱具备下列实质要件的,才能有效。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才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即具有遗嘱能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指遗嘱内容必须与遗嘱人关于处分其遗产的内在真实意志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遗嘱和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我国的遗嘱继承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遗嘱无效。
(四)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是遗嘱人指定他人承受其个人财产的法律行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人无权处分。因此,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如果丈夫以遗嘱处分了夫妻共有的财产,就侵犯了妻子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五)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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