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违法行为:大多是个人之间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如欠债不还。行政违法行为:是最常见的,指违反管理的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或处分(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如扰乱社会治安。刑事违法行为:指对人造成伤害或死亡的行为,受到刑罚处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徒刑,死刑等),如故意杀人。
一、行政处罚记录可以删除吗
行政处罚记录不能删除。不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机关处理后,都要作为案件档案留存。 一、是为了保存案件材料;二是以备上级核查和备案。行政处罚的方式如下:
1、警诫罚,如给予违法行为人批评、警告、通报等;
2、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3、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
4、人身罚,如行政拘留等。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实践中,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
3、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违法行为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5项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当然,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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