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有:
1、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
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继续犯。
也称持续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典型的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罪等。
2、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是指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成立数个罪名的情况。
3、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4、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将本来是刑法上各自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由法律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罪的情况。
例如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强奸罪,是指犯强盗罪而又强奸妇女的行为,就是盗窃罪与强奸罪在刑法规定上的结合。
关于我国现行刑法是否存在结合犯问题,目前刑法界还存在着争论。
5、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状态。
如连续实施数个杀人行为。
6、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传统刑法理论上讲,牵连犯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
但修订后的刑法也规定了对部分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实行数罪并罚。
7、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评价的意义,仅按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可见,吸收犯是实质上的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8、选择性罪名。
选择性罪名,是指刑法分则的一个条文中规定了许多种行为方式或者行为对象,不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涉及其中几种行为方式或者行为对象,均构成一罪,而依具体行为或者对象确定罪名。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可以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具体的规定如上。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