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有:
(1)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履行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和治疗。
在前款的第一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违反诊疗常规主要的医疗过错过失:
1、死亡诊断与事实不符;
2、出院诊断与事实不符;
3、掩盖误诊真相、主要诊断前后矛盾;
4、误诊误治贯穿于整个诊疗过程中;
5、患者病重期间血压多次降低致休克未予治疗;
6、脓毒血症源于医源性感染;
7、滥用抗菌素导致患者严重的真菌感染;
8、滥用二性霉素B脂质体;
9、违反发热待查诊疗常规,未查找发热的真正原因;
10、直至病人死亡均未及时诊断脓毒血症,延误了治疗;
11、重症监护(A02)病房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12、多次擅自深静脉穿刺置管剥夺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
13、急诊留观病房医护人员明知z病危却不进行抢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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