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合同转让与合同变更的关键所在
时间:2023-07-14 19:01:56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区分合同转让与合同变更的方法:

1、合同转让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合同变更仅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

2、合同转让只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变更表现为合同内容的变更,不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

3、在合同转让中,除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外,由于合同主体的变化会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除,还会产生新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只修改和补充原合同的一些条款,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没有消除原合同关系的问题。

土地出让与转让有区分吗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种类包括:

(1)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3)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4)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5)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6)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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